安立志:谁的耳朵能够鉴别“不当言论”?
2020-05-02 19:04:52
  • 0
  • 3
  • 91
  • 0


前几天写“家丑不可外扬”,查阅信息时发现,又有人因发表不当言论被查处。我用这个“又”字,主要是直觉,近年来,“不当言论”使用频率很高,在“百度”输入“发表不当言论”这个短句,搜索结果竟高达2020000条。翻阅一下前10页,涉及的人员有海南退休教授王小妮、湖北大学教授梁艳萍、毕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知名辩手邱晨、凯里副市长李玉泓、上海男篮罗思杰、美籍华裔演奏家蒋逸文、上海药大学生许可馨、央视前主持人阿丘、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公安大学副教授王守田、网红黑尾酱、美国游戏商暴雪、平邑一男子、大埔一网民……当今世界,大约只有鸭绿江两岸才会产生如此之多的“状况”。


何谓“不当言论”?“当”与“不当”的标准是什么?谁的耳朵具有鉴别“不当言论”的特异功能?截止目前,人们看到的是,“不当言论”只是官方认定的“不合口味”的言论而已,显然是以某个或某些当权者的好恶为标准的。因此,目前只有官方认定的“不当言论”,没有民间认定的“不当言论”。比如李文亮的吹哨、艾芬的递哨、方方的日记,他们发布的信息都是“不当言论”。至于新冠病毒“不会人传人”、“可防可控”,甚至轰动天下的“感恩动员”,绝对不会被认定“不当言论”。往前追溯一点,水稻亩产三万斤、评海瑞罢官、炮打司令部、反击右倾翻案风等等,不仅不会视为“不当言论”,甚至要当作“伟光正”。至于“不当言论”之“发表”,则是拜互联网与移动终端所赐。在“交通基本靠走,通讯基本靠吼”的年代,一些言论只是酒桌上的海侃,街巷里的闲聊。今天不同了,只要进入微博或微信,那就是“发表”了。从百度的结果来看,这些人五行八作,三教九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们的言论都不代表官方,体现的其实是民间性、社会性与个体性。


古代也许没有“不当言论”的说法,但在如何对待“不当言论”上,古人却有不同的选择。“厉王止谤”的故事是列入教科书的,“厉王虐,国人谤王。邵公告王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国人谤王”的这个“谤”,肯定是“不当言论”。厉王对付“不当言论”的手段是严厉的,“监谤者”,“以杀之”,由此造成极大的社会恐慌,以致“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结局不幸的却是厉王,“三年,乃流王于彘”(《国语·周语上》,中华书局,2002年,页10-12)。这说明,厉王严禁“不当言论”的措施并不成功,反而导致了自己被愤怒的民众所驱逐。


另一位春秋政治家子产则提供了相反的例证。“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华书局,1990年,页1192)民众在公共场所聚集有时涉及政治,难免出现“不当言论”。然明的办法是予以取缔,即“毁乡校”,子产却不赞同。子产并不把民众的议论统统视为“不当言论”加以排斥与禁止,而是择善而从,择恶而改。其中的“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可谓点睛之笔,意思是说,民众的不满与怨气,只能靠官员的忠善来消除,不能依仗官员的权势来压服。子产的开明政治,保证了郑国这个小国在群雄虎视之下长治久安,他的施政风格甚至得到孔夫子的背书。


有意思的是,这两则春秋故事,都提到处理“不当言论”的策略,即堵与疏的问题。前者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后者说,“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导,不如吾闻而药之也”。很难说这些论点有多少现代意义,不可否认,其中确实蕴藏着某些朴素的辩证思维,至少比动辄封口、封贴、封号要讲究策略。


我不知道美国历史上是否也存在“不当言论”现象。托马斯·杰斐逊作为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和第三任总统,他始终认为,“人民是他们的统治者的唯一监督者”,政府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对政府的批评,不可能都是正确的,必定存在“不当言论”。杰斐逊强调,“甚至他们的错误也有助于促使统治者恪守他们制度的真正的原则。过于严厉地惩罚这些错误,就等于压制公众自由的唯一捍卫者。”(《杰斐逊集》,三联书店,1993年,页980)他进一步指出,“要珍惜我们人民的这种精神,并且让他们警惕地监督政府。不要过分严厉地对待他们的错误,而是要靠开化他们的办法去改正他们。如果一旦他们不去留心公共事务的话,你和我,以及国会和州议会、法官及州长将都变成狼了。”(同上书,页981)杰斐逊这个说法,其实与“把权力关进笼子”是一个意思。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言论与宗教自由的根本原则,这其中就有杰斐逊的贡献。美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指出,第一修正案“告诉我们,诸如希特勒的《我的奋斗》、列宁的《国家与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等书籍可以在美国自由地印刷、自由地发售、自由地传播、自由地阅读、自由地讨论、自由地相信、自由地质疑。”(《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页65)尽管这些曾被一些政界人物视为“不当言论”,然而,米克尔约翰认为,“正是这些危险的存在才使我们在恐惧中必须牢记和恪守言论自由原则。”(同上书,页64)“一战”时,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就某一言论案件提出了“明显且即刻的危险”的原则。这一说法,曾在美国社会引起不同反映。米克尔约翰引用另一位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的意见指出,“除非言论所能引起的明白的祸患是如此紧迫以致来不及充分讨论就会发生,言论所导致的危险就不应是明显且即刻的。倘若还有时间通过讨论来揭穿谎言和谬误,得以用教育的方式防止祸患,那么补救的办法就是更多的言论,而非强制的缄默。”(同上书,页38)


约翰·密尔的《论自由》问世于161年前。100多年来,此书始终被认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在国际学术界享有崇高威望。在一部学术名著中,密尔不可能谈论什么“不当言论”,但他对于以“不当言论”打压不同意见的逻辑,还是作出了极具说服力的论述。他指出,“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都持有一种意见,而只有那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人类也没有更好的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人们发表的意见不论“当”还是“不当”都是不应当禁止的,都不存在任何予以禁止的理由,“如果被禁止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人们便被剥夺了以正确矫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它是错误的,那么人们便损失了几乎同样大的益处,……”正因如此,他认为采取强力措施禁止一种意见的表达,其错误与罪恶的程度甚至远远超过“不当言论”本身——“禁止一种意见的表达,其独有的罪恶之处在于,它是对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内的全人类的剥夺;并且这种剥夺对那些不同意这种意见的人,比对持有这种意见的人甚至更大。”(《论自由》,孟凡礼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页18)


截止目前,在以千万计的“发表不当言论”的词条中,对于“不当言论”的认定,都从来不曾公布具体的标准与程序。将某一言论认定为“不当言论”,都是出自大大小小的权力部门。人们不明白他们将之确定为“不当”,到底遵循何种标准与程序,正如所有的“404”与红色“!”的出现,都道是“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但从来不会列出违反了何法何规几条几款一样。不过有一点是清楚的,所谓的“不当言论”只是“当”与“不当”的界定,多数不会给定对与错、善与恶、功与罪、真与假的判别。所谓“不当”,或者超出了权杖划出的半径,或者难容权力刻凿的模具。在他们划的圈内、符合其模式的都是“当”的;在他们划的圈外、不合其模式的都是“不当”的。


禁止“不当言论”的实质,是“大一统”的政治要求的延展与扩大。要求同一政治组织的内部成员对复杂的社会问题,统一看法、统一口径、统一思路,外人不便置喙。然而,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员,对于丰富多彩的思想活动、精神生活,也要实行模式化、统一化、固定化,表面上是扼杀思想自由与精神独立,实际上是扼杀社会的生机与活力,是对人的思想、精神、情感的强奸与践踏。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一卷第一篇文章中,马克思就曾尖锐地批评普鲁士政府,“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页7)杰斐逊与密尔是美英政客与学者,马克思不也是典型的西欧学者么?在思想自由方面,他们的思维方式竟然存在着高度一致。


思想不是化石,它以其生机勃勃的力量渗透进历史。当社会主义革命在苏俄刚刚成为现实时,德国女共产党员罗莎·卢森堡就对布尔什维克剥夺思想自由的行径提出了批评:“只给政府的拥护者以自由,只给一个党的党员(哪怕党员的数目很多)以自由,这不是自由。自由始终是持不同思想者的自由。……如果‘自由’成了特权,它就不起作用了。”(《卢森堡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页500))其中,“自由始终是持不同思想者的自由”,已经成为思想自由的著名格言。苏共作为一个历史产物存世70余年,其对真理的垄断,对于自由的剥夺,与中国古代的“焚书坑儒”与“独尊儒术”,有过之而无不及。


杰斐逊、密尔、马克思、卢森堡,且不论他们代表的是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他们毕竟都是西方人,李大钊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缔造者之一,也曾指出:“世间本来没有‘天经地义’与‘异端邪说’这样的东西。就说是有,也要听人去自由知识,自由信仰。就是错知识了、错信仰了所谓邪说异端,只要他的知识与信仰,是本于他思想的自由、知念的真实,一则得了自信,二则免了欺人,都是有益于人生的,都比那无知的排斥、自欺的顺从远好得多。”(《李大钊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页345)事实上,中共在野时的早期领袖,就当时的政治环境而言,他们不都是在发表和散布“不当言论”么!从李大钊论述中,人们不难得知,即使有人指责甚至查处他们发表“不当言论”,他已经用自己的言论作了回击。


当今时代,科学已经相当昌明,至今也没有发现一种如同神话中的“顺风耳”一样的可以远距离鉴别各种音频当然包括言论“当”与“不当”的神仙或神器,然而,自然科学解决不了的问题,人文科学已经解决。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与政治智慧的集大成者,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作出了最具权威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的言论自由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文件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凡是不违反宪法的言论,都应视为公民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对于个体的社会成员,“法无禁止即自由”,是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难不成还要宪外设法,法外立款,抽象肯定,具体否定,以致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剥夺公民合法的个人权利。这样的现象,对于倡导“依法治国”的社会,对于民众确立遵章守纪的意识,究竟何利何弊?作者认为,权力部门不应继续使用内涵模糊,外延宽泛,无限扩大权力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查处“不当言论”的做法,而应按照我国宪法的要求,使用“违宪言论”的表达,只有宪法的耳朵,才有权力和能力对于何者属于“不当言论”作出鉴别。除此之外,任何官员与衙门,随意将民众的言论定为“不当言论”进行查处的,都是违犯宪法的。权力部门在禁止和查处公民的言论时,应当详细说明,某一言论违反了宪法、法律的哪一具体条款,应当按照何种程序予以如何处理的详细说明。这一方面体现了各级权力机关依法治国的实际行动,同时也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与尊重。


中共执政后的第一代领导人说过这样的话,“好话,坏话,正确的话,错误的话,都要听。特别是对那些反对的话,要耐心听,要让人把自己的话说完。”(《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页294)从字面看,这些话里显然存在“不当言论”。且不说他们的历史做为如何,至少他们口头上也曾要求倾听“不当言论”的。然而,时过境迁,今天已经听不到这些言论了,尽管客气地把它们归类为“不当言论”而不是“反动言论”,也已经反映了政治生活的嬗变。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